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;
二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;
三、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;
四、在康复医院、联合诊所、民办医院、私人诊所或挂床等治疗;
五、洗牙、洁齿、整容、矫形、验眼配镜、装配假眼、假牙、假肢或者助听器等;
六、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;
七、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;
八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;
九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;
十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者核污染。